行政案件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案件重复起诉指的是当事人对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一行政争议,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请求和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在法律上,这是不被允许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当事人相同。这里的当事人相同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完全一致,也包括在诉讼中诉讼地位不同,但实质当事人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例如,甲起诉乙的行政案件,和乙后来以相同事由反诉甲的案件,就可能因为当事人实质相同而构成重复起诉。这一要件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中强调了对当事人同一性的考量,其目的是避免同一主体就同一争议反复进入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比如,当事人针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之后又以同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次起诉,这就属于诉讼标的相同。因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固定的,再次基于此起诉就可能构成重复起诉。这一点在相关法律解释中也有明确体现,旨在防止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不断进行诉讼攻击。 最后,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如果前后两次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是一样的,或者后一次的请求其实已经在前一次的判决结果涵盖范围内,那也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例如,前诉要求撤销某行政行为,后诉又基于同样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这显然就属于诉讼请求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这一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 总之,判断行政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构成要件,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