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要从四个要件来分析。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指的是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就是现在的海关总署;商检机构则是指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这些工作人员依法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比如,在某个海关口岸负责商品检验的公职人员,就属于该罪的主体范围。 其次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会破坏国家的商检制度,但为了私利,如收受他人财物、碍于情面等,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检验人员收受了企业的好处,故意伪造商品检验合格的结果,这就是出于故意和徇私的动机。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国家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入国内或者流出国外,破坏了正常的商品检验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检验结果,包括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虚假的检验报告。比如,明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人员却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对没有经过检验的商品,直接编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了解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助于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国家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无论是商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相关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商品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