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这种互负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它们之间具有牵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这就明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如果合同约定了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那么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当双方的履行义务在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分,并且都到了应该履行的时间,才能行使该权利。比如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的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当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再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这里的未履行是指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履行的数量、质量、时间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者质量不合格,买方就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这就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后,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履行义务已经不可能实现,比如货物已经灭失且无法重新提供,那么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和对方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都已到履行期限,对方未履行却要求您履行,同时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那么您可以根据上述构成要件,考虑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