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由哪些组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民事行为,比如正常的借贷关系等。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则是说按照约定,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到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其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了可以要求第三人偿还的时间。这里的债权一般是金钱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货物交付请求权等也可能符合条件。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积极的措施。如果债务人只是和第三人协商解决问题,而没有诉诸法律手段,也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回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无法按时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生活陷入困境等。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