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是一名债权人,借出去的钱对方一直拖着不还,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知道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这个权利,想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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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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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合法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不是模糊不清的。并且到了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还款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就明确了债权人的债权需到期。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这个债权可以是金钱债权,也可以是非金钱债权,但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例如,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对第三人享有的货款请求权等。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有能力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由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即使其不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构成要件。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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