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环境污染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污染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例如,工厂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气,企业违规倾倒固体废弃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行为就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环境污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人身损害包括因接触污染物而导致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包括农作物减产、养殖的水产品死亡、房屋设备被腐蚀损坏等。比如,因为工厂排放的废气导致附近居民患上呼吸道疾病,或者排放的污水使农田无法耕种造成农作物绝收。 再者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引起的。在实际判断中,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某地区居民出现了群体性的健康问题,要确定是否是由附近某工厂的污染行为导致,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此外,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中,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总之,要构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被侵权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