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指由于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方面的损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素。 首先是污染行为。污染行为是指加害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危害环境的行为。例如,工厂未经处理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或者企业随意倾倒工业废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表明,任何违反环保规定的排放等行为都可能构成污染行为。 其次是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环境污染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可能包括因吸入污染空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饮用受污染的水引发的健康问题等;财产损害则可能表现为农作物因土壤污染而减产、养殖的水产品因水污染而死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就涵盖了各种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结果。 再者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损害结果是由污染行为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科学的检测方法。比如,通过对污染源、污染物的扩散路径、受害者接触污染物的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来确定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里的关联性就是对因果关系的一种要求。 最后,一般情况下,环境污染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的特殊性,污染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累积性,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要素包括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并且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了解这些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时,正确判断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损害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