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下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养殖场未合理处理动物粪便造成周边土壤和水污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环境行为就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简单来说,就是加害人得有污染环境的实际行动。 其次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环境污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包括因接触污染物质而导致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比如农作物因受污染而减产绝收、鱼类因水污染死亡导致养殖户损失等。只有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才可能构成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例如,居民因长期吸入工厂排放的有害气体而患上呼吸道疾病,或者果园因被污染的水灌溉导致果实减产,这些都是损害后果的体现。 再者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要求损害后果是由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引起的。在实际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可能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污染的影响往往具有潜伏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一般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污染者能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污染行为无关。比如在一个水污染案件中,河流周边居民出现健康问题,同时发现附近工厂排放污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居民健康问题与工厂污水排放有关。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了解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企业等主体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污染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