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因为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时,造成污染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污染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有害物质,或者企业违规倾倒垃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 其次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不利影响。人身伤害可能包括疾病、伤残甚至死亡;财产损失则可能表现为农作物减产、养殖的鱼虾死亡、房屋损坏等。只有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才有可能要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 再者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加害人的污染行为所导致的。不过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损害后果可能不是立即显现的,而且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就可以初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并且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我们遇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时,可以根据这些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可以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