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主体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单位犯该罪的,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目的并不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故意生产、销售假药,也可能构成此罪。比如,为了报复他人而生产、销售假药,同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这些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最后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是否已经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该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加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