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简单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比如,某个个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很多人吸收资金;或者某家公司以项目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都可能涉及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且,该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国家对金融活动有严格的监管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破坏这种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比如,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大量资金无序流动,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