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也包括药剂人员、麻醉人员等。例如医院里的内科医生、外科护士等,他们在工作中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这些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承担着特定的职责和义务。 其次是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这里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仔细核对病人的信息,导致手术失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例如医生自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结果导致医疗事故。 再者是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不仅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也会破坏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最后是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医生不按时查房、护士配错药等。同时,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医务人员有违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或者后果与违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