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有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这种危险来源多样,比如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危害行为等。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被疯狗追赶、他人的不法侵害等情况。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其次是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即已经发生且尚未消除。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的“避险”,则属于避险不适时,不能成立紧急避险。例如,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火灾而提前拆除邻居的房屋,这就不属于紧急避险。 第三是主观条件。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比如为了逃避赌债而损害他人财物,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第四是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如果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而行为人却采取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最后是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避险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到你提到的情况,如果逆行车辆带来的危险是正在发生的,且你当时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躲避,撞到路边摊位造成的损害小于逆行车辆可能对你造成的损害,那么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