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义务执行还款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就可能符合主体条件。如果有担保人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协助执行但拒不协助,同样也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要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执行,则不构成此罪。例如,当事人因为突发重大疾病,失去了执行能力,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拒不执行。 再者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最后是客观要件。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