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重要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构成要素。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 **主体要素**: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简单来说,只要是年满一定年龄(通常是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可能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 - **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是有意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而不是因为不小心或者失误导致的。 - **客体要素**: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客观要素**: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网络服务渎职罪 网络服务渎职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要素**: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等各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 **主观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 **客观要素**: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网络服务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之,了解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在网络环境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能增强我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