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那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主体要件方面,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这些主体,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比如,街边的小商铺店主、大型企业等,只要他们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就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主观要件上,经营者通常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故意是指经营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而过失则是指经营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一些商家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销量,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这就是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者,行为要件要求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像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比如,某商家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就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后,结果要件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潜在的商业机会损失等。例如,一家企业因为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导致产品销量大幅下降,这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而因为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影响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潜在商业机会,这就属于潜在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导致了其他经营者的损害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行为和结果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