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在生活中帮邻居照顾了几天外出旅游期间的宠物狗,还垫付了狗粮钱。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无因管理,想知道民法典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好确定自己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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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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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首先,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法定的义务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救助群众、医生救治病人等,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约定义务则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例如保姆按照合同约定照顾雇主家的孩子,这是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属于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管理行为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的这一前提条件。 其次,主观上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例如,看到邻居家的房屋因暴雨即将倒塌,为了避免邻居的房屋受损,主动帮忙进行修缮,这种行为就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如果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在客观上也给他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最后,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里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助落水者;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为他人代缴水电费。但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是自己的事务,自然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而且,这种管理行为必须是积极的、主动的,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发现邻居家的水管漏水,主动帮忙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这就是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以及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也才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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