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在哪些情形下可能转化成贪污?


挪用公款和贪污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性质和量刑上都存在差异。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公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能转化为贪污: 首先,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当行为人带着挪用的公款逃跑时,这表明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不再是暂时挪用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这意味着行为人试图通过掩盖挪用公款的痕迹,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贪污。例如,通过伪造虚假的报销凭证,将挪用的公款在单位账目上“合法化”,从而实现对公款的非法占有。 再次,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将单位的业务收入直接截留,不记入单位的财务账目,长期归自己使用且不打算归还。 最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这也能体现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有足够的个人财产可以归还挪用的公款,但却拒绝归还,同时对公款的去向进行隐瞒,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贪污。 总之,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以及相应的客观行为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