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市公司收购后职工该怎么安置?


当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时,职工安置问题备受关注,相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在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这种情形下,如果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等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不会因此而失效,职工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原来职工与被收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收购后这些约定依然有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收购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对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若要对职工的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重要条款进行变更,必须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 另外,如果因为收购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公司大规模调整业务,某些岗位不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裁员的情况,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职工在面对公司被收购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