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伤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伤时,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待遇,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其次是病假工资。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那么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1600元。这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再者,医疗期满后的处理。如果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关于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也是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 总之,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伤时的待遇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员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