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什么科目?


在财务处理中,职工社保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科目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概念。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而职工社保,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缴纳的职工社保费用一般是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具体来说,企业在计提职工社保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在账务处理上,当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涉及到职工社保费用的调整,一般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如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如果是多缴了所得税,做相反的分录。调整完成后,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所以,职工社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计提社保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而在汇算清缴涉及调整时,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过渡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遵循了税收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