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影响着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以下将详细阐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首先,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是证明劳动者劳动报酬发放情况的重要依据,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则反映了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所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这些记录来证明自己的支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是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材料,能够反映劳动者入职的时间、岗位等信息。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工作岗位等存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通过这些招用记录来证明相关事实。例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而招用记录可以作为证明这些情形存在的重要证据。 再者,考勤记录也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重要证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在涉及加班工资、旷工争议等问题时,考勤记录起着关键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提出加班主张,并能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那么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对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些决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同时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总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在多个方面承担着举证责任。劳动者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劳动争议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举证义务,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