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法中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些票据交易,不太清楚票据法里背书人禁止背书这回事。想知道背书人禁止背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我担心在交易中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而遭受损失,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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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背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票据法领域,背书人禁止背书及其效力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背书人禁止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而背书人禁止背书,就是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以此来限制票据的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背书人禁止背书的效力。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种效力。当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如果后手仍然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原背书人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主要包括保证该汇票在到期日能够得到付款等。也就是说,一旦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能向原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举例来说,甲将票据背书给乙,并记载了“不得转让”,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丙。当票据到期丙无法获得付款时,丙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权,只能向乙等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赋予了背书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使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限制票据的进一步流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后手背书转让的风险,提醒后手在接受有“不得转让”记载的票据时要谨慎考虑。 对于我们在实际的票据交易中,无论是作为背书人还是被背书人,都需要清楚了解“背书人禁止背书”的规定及其效力。作为背书人,如果希望限制票据流通,就可以通过记载“不得转让”来实现;作为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时要仔细查看是否有此类记载,避免在票据出现问题时无法向合适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保障自己在票据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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