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目的是使企业破产法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企业破产法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较为重要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破产原因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它规定了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这三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就为债权人判断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着重对债务人财产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例如,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同时,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等问题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债务人财产的妥善管理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则围绕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这些规定提高了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效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为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能从中找到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具体规定,确保破产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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