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破产法解释(一)》,因为我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可能面临破产情况,想知道这个解释对破产相关事宜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破产原因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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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破产法解释(一)》)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破产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就把企业破产原因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比如,一个企业欠了供应商的货款到了还款期限还还不上,同时企业的资产经过评估后发现远远低于所欠的债务总额,那按照这个规定,就可以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其次,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也有规定。根据《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随便就申请债务人破产,得有一定的证据支撑。 此外,在对企业是否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上,《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 总的来说,《破产法解释(一)》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无论是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司法机关处理破产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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