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就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首先,在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方面,它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比如,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这就扩大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中,为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解释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了细化。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使得撤销权的行使更具可操作性。 再者,在取回权方面,明确了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和程序。如《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这平衡了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最后,在抵销权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防止了个别债权人通过不当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