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太好,债务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感觉有破产的风险。我想了解下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在可能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和我个人需要遵循哪些规定,该怎么去处理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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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操作而制定的。 它对企业破产原因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这里所说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司法解释是对这条规定的细化。 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关举证责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这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例如,当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些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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