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债务人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里的“全部财产”包括多种形式。 首先是有形财产,像债务人拥有的厂房、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能看到、摸到的资产,是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一家制造企业的生产车间、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等都属于有形财产。 其次是无形财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些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具有经济价值。以一家科技公司为例,它拥有的专利技术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在破产时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再者是债务人在对外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款项,或者有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这些债权也构成债务人财产。比如,债务人向另一家企业提供了货物,但对方尚未支付货款,这笔应收账款就是债务人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 另外,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也包含在内。比如,在破产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产生的孳息,像银行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财产可能会存在争议或特殊情况。例如,债务人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虽然抵押物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债务人,但在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还有一些可能被撤销的交易涉及的财产,如果该交易被依法撤销,相关财产也应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总之,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