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关于破产申请的主体和条件。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意味着,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情况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在破产程序方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再者,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
另外,关于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 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后,在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方面。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而重整是为了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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