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企业收到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从补偿标准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里的房屋价值补偿,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手续方面,企业要配合政府完成一系列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后,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比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等。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处理好税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总之,企业收到政府房屋拆迁补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补偿标准、手续办理和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