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及如何处理?


在探讨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前,我们先明确相关的基本概念。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一方将资金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过去,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该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所以,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因为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畴,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转变,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现在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贷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那么如果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要是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方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于利息等收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不会支持出借方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高额利息。 总之,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具体的案件情况。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