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未签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在探讨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书面劳动合同的概念。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入职登记表能否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呢?这需要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来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入职登记表中包含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且双方签字确认,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它已经明确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核心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入职登记表详细记录了员工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期限等重要信息,并且有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签字,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入职登记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然而,如果入职登记表只是简单记录了员工的基本信息和入职意向,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比如,入职登记表中只填写了员工的姓名、年龄、应聘岗位等,没有涉及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那么它就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面临法律风险。总之,判断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