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弄虚作假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
我参与了一起环境损害赔偿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弄虚作假。我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和他们一起处理这件事而被牵连。我想知道在环境损害赔偿里弄虚作假的话,相关人员要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想弄清楚自己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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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简单来说,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责任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在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鉴定人、评估人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作出虚假的鉴定、评估意见,导致环境损害赔偿出现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这些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要与造成环境损害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一家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在损害赔偿评估时,评估机构为了企业的利益弄虚作假,降低了损害评估数额。那么一旦被发现,评估机构就要和该企业一起对真正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公平公正,让那些在环境损害赔偿中试图通过弄虚作假逃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也是对环境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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