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有哪些问题?


在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有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首先是诉讼主体问题。在这类诉讼里,有两类主体较为关键。一类是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作为直接受害者,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责任。这就好比我们日常生活中,若个人的身体健康因周边工厂的污染排放受到影响,像出现呼吸道疾病等,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为受害者成为适格原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类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当它们发现某个企业的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可以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证据收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存在污染行为即可,而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居民发现自家的农作物因附近工厂排放的污水而减产,居民只要拿出农作物减产的证据和工厂排放污水的证据,工厂则需要证明农作物减产不是因为其排放的污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污染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企业因污染导致周边养殖户的鱼虾死亡,需要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受害者因环境污染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是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