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有哪些发展?

我在处理一个和环境侵权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有啥不一样,它对传统民事诉讼有哪些发展呢?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比如在证据规则、责任认定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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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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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类型,它与传统民事诉讼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在多个方面对传统民事诉讼有所发展。 首先,在起诉资格方面有所拓展。传统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环境侵权往往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其影响范围广泛,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放宽了起诉资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即使社会组织并非直接的受害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能够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大大增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重大变化。在传统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科技性,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只需对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而污染者则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提高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再者,在归责原则上更加严格。传统民事诉讼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对受害者的救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种归责原则的变化,加大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最后,在诉讼请求和救济方式上更加多样化。传统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赔偿损失等方面。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除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例如,要求污染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等。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赔偿责任。这些多样化的诉讼请求和救济方式,更加全面地保护了环境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归责原则以及诉讼请求和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对传统民事诉讼进行了发展和创新,适应了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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