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有哪些区别?

我想了解下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感觉它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有影响,这算环境污染侵权吧。但我不太清楚它和平时那种普通的侵权,比如打架受伤这种侵权,区别在哪里,能给我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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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 #一般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是两类不同的侵权行为,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差异。一般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如,张三故意殴打李四,导致李四受伤,这里张三的殴打行为是加害行为,李四受伤是损害事实,殴打行为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张三主观上存在故意,这就构成了一般侵权。而环境污染侵权并不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家工厂排放废水污染了附近的河流,导致渔民的渔业损失,即使工厂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要损害渔民的利益,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还是以张三殴打李四为例,李四需要证明是张三的殴打行为导致了自己受伤。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实行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可。而污染者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受害人很难进行证明。例如,在大气污染导致居民患病的案件中,要求居民证明大气污染物与自己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很困难的,所以由污染者来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再者,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一般侵权的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身体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可能包括因受伤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等。而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范围除了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包括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修复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对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视。 最后,在归责原则方面也不一样。一般侵权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而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前面所述,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归责原则的不同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严格规制,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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