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有哪些相关说明?


在探讨股权的表现形式与权属变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权的概念。股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常见的有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事项,且需由公司盖章。 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可流通性,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票。 接下来谈谈股权的权属变更。股权权属变更,指的是股权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也就是股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时,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只有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股权的权属变更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相对较为自由。《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总之,无论是股权的表现形式还是权属变更,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股东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