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在我国,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具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遗嘱的内容应该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例如,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立下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遗嘱,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并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遗嘱人不能将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同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 最后,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订立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 总之,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在立遗嘱人的能力、意思表示、内容以及形式等多个实质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确保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能够顺利执行,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