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商量离婚协议内容时,涉及到探视权问题。我有点纠结,既担心放弃探视权以后不能见孩子,又怕不放弃会引发更多矛盾。所以想知道,要是在协议里写自愿放弃探视权,这样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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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探视权是无效的。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说明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协议随意放弃。 其次,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作为与子女保持联系、履行教育保护义务的一种方式,不能被随意抛弃。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这种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便协议里写了放弃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总之,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联系,探视权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自愿放弃。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在探视权中体现为离婚父母基于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权利。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可看作是亲权在父母离婚后的一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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