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证明感情破裂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诉讼离婚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对方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能证明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相关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的戒毒记录、证人证明其长期存在赌博或吸毒行为且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的证言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也很重要。这里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提供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分居协议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交流、性格严重不合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在诉讼离婚中,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增加离婚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