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在开庭时提交还是在举证期间提交?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的提交时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一般来说,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间提交。 举证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交证据,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如果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随意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过了举证期间,当事人也可以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也就是说,如果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即使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也可能会采纳,但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而开庭时提交证据,通常是不被提倡的。开庭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阶段,主要是对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在开庭时突然提交新的证据,可能会打乱庭审的节奏,也会使对方当事人缺乏足够的时间对证据进行准备和反驳,有违诉讼的公平原则。 总之,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及时、全面地提交证据。如果确实存在困难无法在举证期间提交,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