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演变历程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演变历程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需求的动态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直到1980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格局。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上述三税合并,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2007年、2011年、2018年又陆续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逐步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了税率结构,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其中,2018年的改革力度较大,不仅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还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些改革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