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有哪些例外情况?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约束签合同的双方,和别人没关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性会出现例外。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形: 首先是债权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不积极向丙追讨,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追讨,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同时,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是买卖不破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比如,甲把房子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又把房子卖给了丙,此时乙和甲的租赁合同对丙仍然有效,丙不能因为自己成了新的房主就赶走乙,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再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民法典》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虽然没有和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最后是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伤亡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和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具体责任人可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出现伤亡情况时,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这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都是法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它们在不同的场景下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