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等领域中,当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就相同或类似事项提出申请时,先提出申请的主体通常会获得相应的权利。不过,该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首先是使用在先原则。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在后,但如果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相关标识等,那么可能优先获得相应权利。例如在商标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况,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时,有权要求以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比如在专利申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再者是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和商标、专利等不同,它不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来获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这与申请在先原则并无关联。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知识产权领域,还可能存在基于公共利益、历史因素等考虑的例外。例如对于一些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申请在先原则来确定权利归属,而是要综合考虑其传承和发展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申请在先原则虽然是常见的确定权利归属的方式,但在法律规定的多种例外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