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听证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执行异议听证案件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通过听证程序来审查处理的案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执行异议听证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 第一种是裁定驳回异议。当经过听证审查,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例如,异议人提出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非其主张的特定财产,但经调查该财产确实属于可执行范围,法院就会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种是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果法院在听证审查后,认定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该执行行为。这意味着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措施存在不合法之处,需要进行调整。比如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财产,经审查属实后,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该查封行为。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第三种是裁定中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比如案外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执行标的属于其合法所有,法院就会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相关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 第四种是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时,法院会裁定驳回其异议。这表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例如案外人仅以与被执行人有口头约定为由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但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会裁定驳回其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