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费是多少?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费,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执行异议之诉涉及财产纠纷,就按照上述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立案费。例如,诉讼请求的金额是5万元,那么立案费的计算方式为:1万元以下部分交50元,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是4万元,按照2.5%交纳,即40000×2.5% = 1000元,总共立案费就是1000 + 50 = 1050元。 如果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财产纠纷,比如只是单纯地要求停止对某一特定执行行为的执行等,一般是按件收取立案费,通常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具体数额可能因各地法院的规定有所差异。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当事人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情况。所以,如果在交纳立案费上存在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