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是否中止执行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通俗来讲,就是有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的财产等有不同意见,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这种执行行为异议,在审查期间,一般不中止执行。这是因为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轻易中止执行,可能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和司法的权威性。 而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时,法院在审查期间,如果认为理由可能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但是,如果法院发现执行可能存在错误,或者存在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是否中止执行要分情况来看。对于执行行为异议,一般不中止执行;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密切关注法院的裁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