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指在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过程中,因作业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有人进行像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很危险的工作,要是不小心给别人带来了伤害,就得负责赔偿。 那么,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呢?免责事由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作业方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是受害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比如说,有人为了骗取赔偿,故意跑到正在进行高压作业的区域,结果被电击伤,这种情况下,作业方就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是受害人自己故意去做危险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不能让作业方来“背锅”。 其次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还是以高压作业为例,如果因为突发的地震导致高压设备损坏,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而作业方在地震发生前已经按照规定做好了防护措施,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作业方就可以基于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些自然灾害是人力无法控制的,不能要求作业方对这些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况负责。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如,在有明显警示标志提示禁止靠近的地下挖掘作业区域,被侵权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而进入该区域,从而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作业方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减轻责任,而不是完全免责。 总之,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当出现损害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作业方是否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