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是否存在预备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情节犯和预备犯的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情节犯到底存不存在预备犯呢?比如有些犯罪要达到一定情节才构成犯罪,那在达到情节之前的准备阶段算预备犯吗?不太明白这个问题,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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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情节犯和预备犯的概念。情节犯,是指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通俗来讲,就是某些行为本身可能看起来不太严重,但只有当它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例如,在一些非法经营的案件中,可能偶尔的小范围交易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如果交易规模大、涉及金额多等达到一定情节,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预备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简单地说,预备犯就是犯罪行为还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正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比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踩点等行为。 关于情节犯是否存在预备犯,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不存在预备犯。因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或者恶劣作为入罪标准,预备行为通常达不到这样的情节要求,也就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预备犯。例如,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仅仅为诽谤他人做准备,如收集虚假信息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预备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存在预备犯。虽然预备行为单独看可能达不到情节要求,但从整体的犯罪计划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来看,有些情节犯的预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认定为预备犯。比如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情节犯,其预备行为可能就已经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此时就可以认定为预备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犯是否存在预备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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