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预备犯罪?


在我国法律中,《刑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通俗来讲,犯罪预备就是犯罪的人,为了能顺利实施犯罪,提前做的一些准备工作处于的一种状态。 预备犯罪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比如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像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例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子撬锁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这些都是通过准备具体的工具来为犯罪创造条件。 另一类是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像是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了解被害人行踪等,提前熟悉情况方便后续犯罪;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一起商量犯罪计划 。此外,还有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是有本质区别的。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比如扬言杀人等,这仅仅是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一般通过批评教育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二者也有所不同。 相关概念: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犯意表示: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流露犯罪意图的行为。 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这个阶段内。





